7.48萬元,這是近日羅女士收到某奢侈品店支付的款項。她質疑在該奢侈品品牌專柜購買的手袋造假,在送檢后起訴該店,要求退款并三倍賠償。該案日前塵埃落定,被告店退還手袋貨款1.87萬元并三倍賠償。
法院認為,羅小姐提交了購物小票、支付記錄等,可證實其當日確從該奢侈品品牌專柜購買手袋。該奢侈品品牌專柜作為直營門店,其收售貨應有明確出入庫清單及嚴格管理流程,能證明收售貨時間、貨號、購買者、貨款流向等信息,且應具有對應性和可識別性,對其售出商品可識別性應負更大舉證責任。本案中,該店未提交相應證據證明,應承擔舉證不能后果。故法院認定該店作為銷售者,具有售假之欺詐行為,應退還貨款并三倍賠償。
本案作為一起普遍消費維權訴訟案件,是非曲直簡單明白,裁判結果無可置喙。但解剖本案這只“麻雀”又可見微知著。
奢侈品商店并非“五毒不侵”真空凈土。本案中,經權威機構出具鑒定意見書稱,送檢的該奢侈品品牌手袋樣品不符合品牌制造商公示的技術信息和工花特征。也就是說,鑒定機構認為該手袋并非某奢侈品品牌公司生產。舉一反三,誰能保證,市場上類似奢侈品專柜僅此一家?此看點之一。
看點之二,此案發生在奢侈品消費領域,但消費權益救濟卻從來不該是“奢侈品”。本案中,羅女士買回手袋以后,懷疑其為假貨,隨即送去權威機構檢驗。試想,假如羅女士沒有主動質疑的精神、正確處置的理性和依法維權的意識,該奢侈品品牌造假行為或許就無人知曉而一直進行下去。
看點之三,1.87萬元的手袋,畢竟不是小數字,就算你是大款,恐怕也斷難輕易選擇自認倒霉而息事寧人。按照國人“討說法”的通常思維和一般步驟,似乎首選上門與店家要說法,甚或引發惡語相向、肢體沖突、沖砸堵門等次生糾紛,不僅難以維權成功且可能多敗俱傷。法治文明社會,公民當然應依法理性維權。值得高看一眼的是,羅女士拿著鑒定意見,認為奢侈品品牌專柜涉嫌欺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這種維權方法堪稱“教科書”。 陳慶貴